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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承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成都一遇害的哥工伤索赔未获支持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12-19 16:00:00

作者:记者 王 鑫 通讯员 陈 畅

   本报成都12月19日电    四川省成都市出租车司机胡某在营运载客时被歹徒劫杀身亡,其爱人为获得工伤赔偿,要求确认胡某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今天,记者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出租车公司与胡某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
   2003年4月,司机胡某同另一人一起与出租车公司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由胡某等二人自己承担办理,合同期满后,营运车辆的所有权归胡二人。此外,合同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今年3月29日,胡某在营运中于城郊被歹徒劫杀身亡。胡某的妻子继续承包经营该出租车,并享有和履行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双方存在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的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双方除存有承包关系外是否还具有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胡某与公司仅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双方也是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且双方明确约定: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由胡某自己承担办理。这说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是一种外在的承包关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内部承包关系或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之间仅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

编后余思

   为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方面存在的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2004年11月曾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还要求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因此,在相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出租车司机也应加强维权意识,在出租汽车企业出现违规经营的情况时,不但要努力争取自己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出租车企业的违规问题,以通过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等手段督促出租车企业及时改正违规操作事项,保护自己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