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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五:明确规定了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两种法律后果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0-03-01 04:35:47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五:

明确规定了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两种法律后果

王金宝 律师

新证据规则第七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日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人。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 
第八十一条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予以处罚。当事人要求退还鉴定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人退还;拒不退还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依据上述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会产生如下两种法律后果:
一是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鉴定人应同时退还已收取的鉴定费用。
二是当事人因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其实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基本属于专门性问题,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后,待证事实就又处于待证的状态,因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
在此,需要特别将上述规定和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作一比较说明。
上述2017年的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如下: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相比较可见,新旧司法解释关于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规定存在明显不同。但新证据规则和2017年的司法解释属于同一法律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新证据规则的这一规定当然应当予以遵循,而且其和上位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也完全一致。新证据规则第一百条也明确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