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四: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鉴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律师视点 > 正文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四: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鉴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0-03-01 04:34:56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四:

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鉴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王金宝 律师

新证据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不过,依笔者长期的执业体验,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后再予以撤销的情形,显然是十分罕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