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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二: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得到准许后,已经支付的鉴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0-03-01 02:34:51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二:

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得到准许后,

已经支付的鉴定费用应当予以退还


王金宝 律师

新证据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即由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这一规定无论是对提高审判效率,节省有关资源,还是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不合理负担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鉴定人而言,可以倒逼鉴定人及所在鉴定机构切实履行鉴定的法定职责,在不具备相应鉴定资格时,不作为鉴定人参加鉴定;严格执行法定的鉴定程序,避免出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情形;提高鉴定水准、技术水平及鉴定人的职业道德,保证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充分的依据,经得住质证考量,而这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目前最饱受诟病之所在。
对于当事人而言,申请重新鉴定即便得到准许,仍然要预交不菲的重新鉴定费用,如果之前的鉴定费用非因当事人的原因而不予以退还,对于当事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不仅会加重其诉讼成本,更有甚者会导致部分当事人因担心较高的再次鉴定费用支付后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而望而却步放弃申请重新鉴定,从而无奈之下接受首次鉴定的不合理安排。这些均无疑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