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明确规定了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处理程序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0-02-29 21:13:36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十:
明确规定了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处理程序
王金宝 律师
新证据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这是法律首次明确规定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处理程序。由上述规定可知,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处理:
首先,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一方的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其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将该异议送交鉴定人,要求其作出书面答复,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再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对鉴定意见及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
最后,由当事人根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再作区处。
这里有一点需要予以明确,即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而提交法院的书面异议,是否包括重新鉴定申请书。笔者认为应当包括,而且重新鉴定申请书属于最重要的书面异议形式。如果当事人有法定事由而申请重新鉴定,可以在三个环节提出,一是在收到法院送交的鉴定书后直接提出,二是在收到鉴定人对于相关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后仍然持有异议时继续提出,三是在鉴定人出庭作证后仍然持有异议时再次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