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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九: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0-02-29 21:10:07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九: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王金宝 律师

新证据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这是法律首次就人民法院应当将鉴定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作出明确规定。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都是按照这一规定办理的。但是,具体办理中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当事人未及时收到从而难以尽早提出异议、收到的副本不完整(如有的副本缺少鉴定人资格证明文件;大量的副本缺少司法鉴定机构聘请的咨询专家的意见汇总表),或者有的法院并不向当事人送达鉴定书副本,而是仅让其拍照,等等。这些均不符合证据提交的基本规定,因为鉴定书也属于证据,尤其是对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而言。
此外,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将鉴定人对于当事人对鉴定书提出的异议所作的书面答复(包括解释、说明或者补充)的副本,及时送交当事人。鉴定人所作的书面答复,应视为鉴定书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