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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七: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0-02-28 17:52:29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七:

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王金宝 律师

新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这是法律第一次对用于鉴定的材料需要进行质证作出明确规定。之前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十条第二款作过“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规定。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早已经实际照此办理,但也确有不少法院在未对证据材料进行任何质证的情况下,直接委托进行鉴定,导致案件审理中出现了不少尴尬的情形。如一方当事人在鉴定意见已经得出后,甚至连对方的证据材料都没有完整获得,尤其是一些重要的资料。这种情形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尤为显现,患方当事人在拿到鉴定意见后,有的甚至到案件审理结束,都没有完整获得医方保存的住院病历资料,这显然是对患方不利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材料仅在第七十七条有如下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则对于鉴定材料未作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