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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0-02-28 17:51:06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六: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王金宝 律师

新证据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此可见,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一是退还鉴定费用,而且一旦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用。
二是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属于伪造证据大范畴,构成犯罪的属于伪证罪之虚假鉴定罪。
作虚假鉴定,是指出示不符合事实的鉴定意见,也即鉴定人做出了与自己的知识或技能所得到的结论相反的结论。由于不了解情况,或粗心大意、业务水平低,而提供了错误的鉴定,同样属于作虚假鉴定,该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但不属于故意范畴,不应按照“故意作虚假鉴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