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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五:鉴定开始之前鉴定人应签署不作虚假鉴定的承诺书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0-02-28 17:29:12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五:

鉴定开始之前鉴定人应签署不作虚假鉴定的承诺书

王金宝 律师

新证据规则在第三十三条首次规定: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而且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鉴定人签署的承诺书也应当作为鉴定书的内容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对当事人及证人签署保证书,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由此可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签署保证书不是必须,而证人签署保证书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责令证人签署保证书是人民法院的一项义务。
但是,新证据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就案件的有关事实接受询问;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因此,根据新证据规则的上述规定,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均应在陈述前签署不作虚假陈述或不作伪证的保证书,责令当事人或证人签署保证书是人民法院的法定义务。
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其同证人出庭作证作用法律地位同等,只不过鉴定意见属于优势证据。因此,鉴定人保证不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相当于证人承诺不做伪证。对于目前良莠不齐的鉴定状况而言,该规定势必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关于虚假鉴定的定义,新证据规则未作具体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虚假鉴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条文的有关释义,作虚假鉴定是指出示不符合事实的鉴定意见,也即鉴定人做出了与自己的知识或技能所得到的结论相反的结论。由于不了解情况,或粗心大意、业务水平低,而提供了错误的鉴定,同样属于作虚假鉴定,该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但不属于故意范畴,不应按照“故意作虚假鉴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