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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四:当事人放弃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导致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0-02-27 18:56:36

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四:

当事人放弃申请鉴定

并不必然导致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王金宝 律师

新证据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当事人放弃申请鉴定,并不必然导致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只有当放弃申请鉴定“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也即放弃申请鉴定和待证事实无法查明之间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为鉴定意见只是重要证据之一,属于事实范畴,而非法律范畴,如果当事人确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也不一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这和2001版证据规则存在明显差异。2001版证据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里明确强调的是: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从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角度,这一规定确实值得商榷,所以新证据规则才对其作了修改。
当然,一般情况而言,且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考虑,当事人放弃申请鉴定势必大大增加了自身“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风险,因此应当谨慎选择。除非有强有力的其他证据支持,如果人民法院指定某一当事人是“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还是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鉴定申请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