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规则关于鉴定新规之一:
人民法院有释明鉴定必要性
及指定提出鉴定申请期间的义务
王金宝 律师
在2001版证据规则的基础上,新证据规则首次在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但条文未明确指定期间的限制。
根据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之规定,申请鉴定也是属于举证的范畴,因此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应该也可适用该期限规定。但若指定期限少于十五日,也不违反规定。
2001版证据规则则在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