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六、其他”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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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六、其他”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9-12-28 16:14:03

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六、其他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对证据保全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询问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关于询问证人的规定;关于书证的规定适用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存储在电子计算机等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第一百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