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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律师: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人或鉴定专家何时可以不出庭作证?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8-05-17 11:22:49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人或鉴定专家何时可以不出庭作证?

王金宝律师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如下:
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作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纠纷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参与鉴定的有关专家有必要出庭的,有关专家应当出庭作证;有关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经人民法院同意,有关专家可以通过视频、音频传输技术等远程在线方式出庭作证。
依据条例的授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11月23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鉴定人、鉴定专家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7日将出庭通知书和鉴定意见异议材料等送达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指派鉴定人或者鉴定专家出庭。鉴定人或者鉴定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质询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等远程在线方式出庭作证。但无论是省人大的条例还是上述管理办法,均未明确鉴定人或者鉴定专家可以不出庭的“特殊原因”,具体包括哪些情形,这极有可能致使《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规定,被架空或流于形式。
好在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下: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因此,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人或鉴定专家可以不出庭作证,只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未获得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二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鉴定人或鉴定专家不出庭作证,而是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
三是鉴定人因健康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