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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律师:参加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的临床专家是司法鉴定人吗?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8-05-17 10:04:26

参加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的临床专家是司法鉴定人吗?

王金宝律师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省、设区的市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据此,江苏省两级医学会和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因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而具有了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资质。
同时,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应当邀请专家库中的专家参与鉴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参与鉴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并由专家组成员签名。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听证会应当有不少于三名具有临床二级学科分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邀请的专家应当出具评议意见并签名,由司法鉴定机构存入鉴定档案。
因此,本条例施行后,参加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临床专家及法医学专家,虽未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许可证书,但因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而实际已经具备了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格,并可以作为鉴定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出庭作证。而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临床专家,虽然实际主导鉴定过程以及鉴定意见,但并不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只是咨询或评议专家,更不能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
众所周知,在本条例施行之前,江苏省内系由两级医学会组织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但因当时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及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均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更无省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司法鉴定许可,因此参加鉴定的专家均没有司法鉴定人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