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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7-09-22 17:04:49

总局办公厅关于“自煮火锅”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31号  
           
2017年09月19日 发布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煮火锅”等组合包装食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食药监文〔2017〕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二、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依据产品的产品属性、工艺特点、生产要求等,按照产品审查细则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审查方案组织进行。
    三、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一企一证的原则,发放一张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