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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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9-17 05:54:09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第65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4年3月7日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