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 > 法规文件 > 正文

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第10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7-01-18 22:30:24

总局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


(2017年第10号)  
 
2017年01月18日 发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7年1月17日

2017年第10号公告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