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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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4-22 15:01:30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04-19发布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9号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李  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张  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毕井泉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