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8号
2016-01-29 发布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任 李 斌
2016年1月19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我委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略)
四、《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原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五、《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主诊医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原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原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原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下略)
此外,相关部门规章的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