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通知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 法规文件 > 正文

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9-16 00:06:43

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通知

苏食药监食通〔2016〕196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29号,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监督抽检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迅速开展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专项监督检查行动,进一步规范牛羊肉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我省牛羊肉及其制品质量安全。
  二、监督抽检任务安排。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开展抽检工作。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核查处置,确保不合格食品得到依法处置。具体任务分配如下:
  生产环节:每个设区市10批次,抽检品种要覆盖牛羊肉。
  销售环节:每个设区市牛肉、羊肉及其制品各抽检10批次,其中,批发市场4批次、农贸市场3批次、商超等其他场所3批次。省直管县(市)牛肉和羊肉各抽检5批次,其中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3批次、商超等其他场所2批次。
  餐饮环节:牛肉及其制品每个设区市10批次,省直管县(市)各5批次;羊肉及其制品每个设区市10批次,省直管县(市)各5批次。
  三、及时报送数据。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要求积极组织承检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先行支付购样费,并列出购样费和检验费明细表(见附件3、4),经各地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监管处。各承检机构监督抽检任务另行下发。
  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2016年10月14日前通过江苏省食品监督抽检管理系统上报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情况,要根据查处情况及时上报,特殊情况应随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结果按照总局文件要求与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统一汇总上报。
  省局联系人:食品生产监管处崔诚,电话:025-83273646,电子邮箱:cuic@jsfda.gov.cn;食品流通监管处孟祥亮,电话:025-86275815,电子邮箱:mengxl@jsfda.gov.cn;食品餐饮监管处姜玲,电话:025-86273745,电子邮箱:jiangl@jsfda.gov.cn。
     
  附件: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通知
        2.检验项目和判定依据
        3.牛羊肉专项监督抽检费用结算清单(一)
        4.牛羊肉专项监督抽检费用结算清单(二)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9月13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有关省市在监督抽检及专项监测中发现部分地区市场、超市、门店、餐馆经营的牛、羊肉(包含牛、羊内脏产品)中含有“瘦肉精”。为进一步规范牛、羊肉销售行为,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牛、羊肉质量安全,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要督促牛、羊肉及相关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集贸市场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购进的牛、羊肉及相关肉制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牛、羊肉必须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均能溯源。禁止采购使用来路不明、无检疫证明或检疫不合格的牛、羊肉。同时,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市场开办方加强对牛、羊肉的“瘦肉精”检验检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 
  各地要结合行政区域实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牛、羊肉及其制品加工小作坊、生产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深入排查清理不合格牛、羊肉。要把牛、羊肉和“瘦肉精”列为监督抽检的重点品种和重点项目,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检频次,掌握行政区域内牛、羊肉质量安全状况。同时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分析,增强发现问题的靶向性,提高查处违法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的针对性。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建立健全查处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信息通报、移送跟踪和全程督办机制,切实加强与公安、农业等部门的联合执法。对于抽验中发现问题的产品,要尽快查清问题源头,及时通报农业部门加强源头治理,防范系统性风险。在此基础上,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牛、羊肉经营行为。 
  四、加强信息通报 
  各地要将组织开展经营环节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整治工作,作为已部署开展的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检查,统一总结,统一上报情况。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通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