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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7-01 23:51:36

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476号  

2016年07月01日 发布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16〕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规定,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
  二、对于利用工业松香脱毛后的肉加工卤肉的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扩展阅读: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中,松香甘油酯并非狭义的食品添加剂,在表A1及表A2中均无该产品列入。该标准附录D《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所列的具体功能类别中,并无脱毛剂。在该标准中,松香甘油酯是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列于表C.2《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序号之60,功能为“脱毛剂”,使用范围为“畜禽脱毛处理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