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台湾地区四家医疗机构承接药物临床试验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87号)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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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关于台湾地区四家医疗机构承接药物临床试验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87号)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4-27 11:32:06

总局关于台湾地区四家医疗机构

承接药物临床试验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6年第87号)  
 
2016年04月25日  
 
  在《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框架下,经两岸共同评估认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台湾地区的台北荣民总医院、三军总医院、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林口长庚纪念医院等四家医院可以接受药品注册申请人的委托,承担符合两岸监管要求的药物临床试验,符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的临床试验数据,可用于在大陆申报药品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及其专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2016年第87号公告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