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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4-10 10:26:11

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
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食药监食餐〔2016〕7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取消餐饮服务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和《通知》精神,主动沟通联系,积极稳妥推进,确保于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整合调整工作。在整合调整期间,要确保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经营许可和监管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不断、不乱,落实各项监管责任。
  二、严格准入把关,依法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在国家总局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修订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和《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要求,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场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特别是对场所设置、布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餐饮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进行逐项核查,依据规定要求开展审查,并依法做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强化协调配合,加大餐饮服务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将监管网格化与“双随机抽查检查”有机结合,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监测、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相关传染病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指导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传染病疫情及隐患的报告后,要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了解整合调整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对整合调整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部门于2016年7月10日前将整合调整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人:许飞,联系电话:025-83273747、83273644(传真),电子信箱:xuf@jsfda.gov.cn。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周曾荣,联系电话:025-83620515,电子信箱:zhouzr@jswjw.gov.cn。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