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4-10 10:12:54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苏食安办〔2016〕5号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有效防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由农村群众自发组织、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数量多、规模大,存在加工场所不固定、设施设备简陋、操作流程不规范、食品原料采购渠道复杂、加工制作人员流动性大等风险隐患,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做细做实、常抓不懈。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农村集体聚餐纳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范畴,列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及时通报考核结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属地管理和各方参与相结合、风险提示和现场指导相结合、规范流动服务和倡导固定场所相结合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农村集体聚餐信息管理平台,切实保障农村地区群众饮食安全。
(三)建立完善保障体系。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乡镇政府食安办、村民委员会、基层卫生机构的作用,推动农村地区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置、责任落地。地方政府要加强基层特别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覆盖辖区内所有镇村社区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明确相关职责并开展培训。
二、加强属地管理,落实各方责任
(四)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包括农村流动厨师、农村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等)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责。举办者和承办者之间、承办者和加工制作人员之间可通过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方式,明确和细化各自食品安全责任。承办者应当主动向所在地镇村申报聚餐活动情况,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相关人员的指导,并按照指导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认真落实食品的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科学确定聚餐菜单,规范加工制作过程。
举办者应当选择经过备案并具备食品安全基本保障能力的承办人,并对承办者的食品安全状况、问题和隐患进行自检自查,在举办聚餐过程中,全程督促承办者规范食品加工行为。
(五)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管委会)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负总责。要结合属地实际,出台相应管理办法或指导意见,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创新,强化管理。要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在经费、装备等方面为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给予保障。
(六)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各地要明确乡镇政府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等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因地制宜,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加工制作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强对加工制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做好食物中毒救治和相关信息报告工作,会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风险防控
(七)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各地要定期组织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记录。举办者选择承办者时,应当查验其相关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不雇用无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的人员承办集体聚餐活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档案,对人员的体检、培训、农村集体聚餐事故发生情况等向社会进行公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农村集体聚餐流动厨师“黑名单”制度,对无健康证明、培训证,不服从指导的农村流动厨师纳入“黑名单”管理。
(八)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与备案制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与备案制度,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的范围、时限、内容等要求。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报告义务,按照制度要求在举办前主动报告备案。镇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应当及时将报告备案信息报告辖区村居组织和乡镇政府食安办,并对报告备案的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发放相关食品安全宣传资料,督促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九)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现场督促指导。乡镇政府食安办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协管员、信息员或相关部门人员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指导。主要督促指导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严把基本卫生条件关、原辅材料采购使用关、加工过程规范操作关等。指导人员要做好农村集体聚餐的事前现场评估,对现场评估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劝诫其停办农村聚餐活动。
四、完善相关机制,做好应急处置
(十)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均应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适时组织开展应急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能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十一)实行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人员一旦出现疑似食物中毒症状及其它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首先得到信息的举办者、承办者、加工制作人员、食品安全信息员或医疗卫生机构,应立即向乡镇食安办报告,乡镇食安办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对造成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的,举办者、承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添加非食用物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五、创新管理模式,推进社会共治
(十三)鼓励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有条件的乡镇可根据实际,设立农村集体聚餐相对固定的操办场所;在集中居住区和居民小区建设过程中,倡导配套建设农村集体聚餐操办场所;在相对固定的操办场所配备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基本设施设备。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操办场所;鼓励证照齐全、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的餐饮服务单位组织专门班子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鼓励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加工制作人员成立或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发挥协会行业自律功能,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督促会员规范从事农村集体聚餐服务。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充分调动农村群众、志愿者等社会各方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
(十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要通过农村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使其认识到农村集体聚餐的风险隐患,提高其对实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现场指导等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教育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承办者守法诚信,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倡导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文明聚餐的社会风气。
江苏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