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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22 13:56:01

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

苏食药监稽〔2016〕5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疫苗行为的通知》(食药监稽〔2016〕30号)、《关于非法经营疫苗案件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2016第62号)以及3月20日国家总局召开的关于庞某非法经营疫苗查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对我省贯彻落实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通知要求,认真核对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每一个涉案嫌疑人员信息,凡与已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行为的,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将疫苗的品种、数量、批号、购销流向等情况主动向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二、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所有疫苗批发企业对疫苗购进、销售及冷链等情况开展自查,对疫苗供货渠道和疫苗流通情况进行全面整治。自查情况于3月23日中午前报至省局药品流通监管处。
  三、南京、无锡、徐州、连云港、泰州、宿迁市局要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我省涉案人员信息和协查线索,会同公安机关深入开展全面调查,尽快核实涉案嫌疑人身份,及时查明疫苗非法购销情况。对属于上线的,要查明销售单位和人员以及销售的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属于下线的,要查明购进单位和人员以及购进的品种、批号、数量等。对医疗卫生机构购入、使用涉案疫苗以及相关人员涉案的线索要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配合查明最终销售去向及使用人员情况。在案件查办中,若发现涉案产品流向我省其他地区或其他省(区、市)的,要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报告省局稽查局。
  四、各地要及时整理汇总本辖区有关核查情况,每日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进展情况,在案件查办中发现的问题等信息,并于当日下午15时前将有关案件查办情况报送省局稽查局。
  省局稽查局联系人:刘雨治,联系电话:025-83209365,18900660609;药品流通监管处联系人:丁峰,联系电话:025-83209364,18900660579。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