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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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19 03:58:19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建议明确保质期计算起点有关问题的函》(中食协函(2015)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标示保质期的,可选择以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