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工作的复函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3-19 02:51:3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工作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
2014年09月16日 发布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闽食药监食生〔2014〕1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详见附件),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其质量规格应符合该品种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对于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的食品用香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GB29938-2013)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食品用香料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122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6日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4〕451号 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