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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新规 多项新型消费划入维权范围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12-07 16:00:00

贵州省地方新规 多项新型消费划入维权范围 

来源:新华网


    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部新颁地方性法规,包括医疗消费等很多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全新消费,都将纳入调整保护范围。

    据了解,新条例在创制阶段曾通过草案的公布广泛征集意见,大大扩充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同时紧盯消费投诉热点,对商品房买卖、非义务教育领域的消费关系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新条例还强化了尊重消费者的理念,对时下许多经营者设定最低消费数额,以及索要消费者信息的行为予以禁止。条例甚至还明确,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可以自带酒水。

    针对新列入的医疗消费,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给患者使用与诊疗护理无直接关系的药品或者进行无直接关系的检查、检验。”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隐私权。对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查阅、复印处方笺等病历资料提供方便;未经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

    针对非义务教育领域的服务消费,条例也专门作了明确规定,即从事非公益性或者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经营者不具备合法资格招生、以虚构的保证就业等承诺诱使受教育者接受教育,以及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终止学业等,应当在受教育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退学要求之日起10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当前小区物业管理纠纷不断的情况,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经营者应当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接受住宅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按照规定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大会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除了明确保护患者的隐私外,条例还规定经营者在经营场所采用的安全监控措施,不得侵害消费者的隐私权。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其家庭的有关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法制日报  记者 杨通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