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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患乙肝大三阳员工 厦门一公司除名不当被判赔偿3200元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6-12-19 16:00:00

作者:记者 郑金雄 通讯员 黄宏亮 

    本报厦门12月19日电   员工乐民(化名)不幸患了乙肝大三阳。他说自己受到歧视:公司不让他在食堂就餐,第二个月不让他上班,最后将他除名。乐民把公司告上法院。今天,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作出终审判决,公司除名不当,赔偿乐民经济补偿金3200元。
   2004年3月,乐民进入厦门大金机械公司(简称大金公司)做电工,月工资1600元。2005年4月,公司组织全体员工体检,乐民被查出患有乙肝大三阳。“五一”长假后,公司正式通知他:“为避免其他员工的恐慌,所有患乙肝大三阳的员工不得再到公司上班,马上离厂,等病好了再来上班。”
   大金公司发给乐民1600元。这1600元,乐民以为是补偿金,而公司说是3个月的工资补助。乐民回家治病,但一直没治好,大金公司也没有给他办理病假手续。乐民说,此后大金公司一直以他的病会传染为由,拒不安排他的工作,也不给他发工资,他已被“事实辞退”。大金公司说,直到今年6月15日,公司也没有辞退乐民。
   大金公司说,乐民被查出患病3个月后,公司曾经发通知要求乐民上班,但乐民不来。乐民的解释是,当时他的病一直没治好,与公司之间的协谈闹崩,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他当然无法去上班。今年6月12日,大金公司以公证形式再次通知乐民上班,乐民还是没来。6月15日,大金公司决定对乐民除名,理由是他旷工太久了。
   法院认为,大金公司是在与乐民发生争议、案件走上诉讼之路后,才发出上班通知的,因该通知属于在诉讼期间提出,且这时乐民的病还没治好,这种通知无效。大金公司因此开除乐民,行为不当。由于乐民也不想继续在大金公司上班,法院因此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大金公司补偿乐民工作两年可得到的两个月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个案件告诉企业,首先应该完善病休、请假等管理手续;职工患病或因工伤,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医疗期,在此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到医疗期满。

记者手记

   现在,乙肝病毒携带者正成为一种新的被歧视人群。很多人因为携带乙肝病毒丢掉了工作。社会对他们的漠视更让他们感到巨大的身心压力,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难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一位案件旁听人员,他对企业的行为表示理解,他说,辞退大三阳员工,也是为了保护留下来的员工健康。
    但是,医学界却认为,对待大三阳员工,“歧视比疾病本身更加可怕”,厦门第一医院蔡医生介绍说:“大小三阳携带者是健康带菌者,是健康人。无论是小三阳还是大三阳或者是病毒复制期,乙肝病毒都不可能通过社交渠道(包括共用餐具、握手、拥抱,甚至接吻)传播。所以,除了餐饮、医疗护理、幼儿园行业外,可以从事一切正常工作。他们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应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社会上不应该排斥他们。”
    “对于普通行业来说,仅仅是因为查出工作人员携带有乙肝病毒就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刘鹭华律师说:“如果在劳动合同期内被医疗部门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发出了让患者休息或者治疗的诊断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因其患病将其解雇,这是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