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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添加药品氨茶碱和双氯芬酸钠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6-02-02 21:44:0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非法添加药品氨茶碱和双氯芬酸钠违法行为定性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6〕72号  

2016年02月02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法添加药品氨茶碱、双氯芬酸钠违法行为定性的请示》(冀食药监〔2015〕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非法添加的物质不仅限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氨茶碱、双氯芬酸钠也属于非法添加的物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