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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指导意见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12-25 09:39:13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指导意见

苏食药监保化〔2015〕34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年来,保健食品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会议、健康讲座等形式虚假宣传、非法销售保健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会销),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社会公众反映较大。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加强保健食品会销监管力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许可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7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和省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食药监规〔2015〕2号)等规章文件要求,督促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含保健食品许可范围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如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会销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具有以下行为:
  (一)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特定保健功能的产品;
  (二)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生产的保健食品;
  (三)经营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
  (四)在注册地以外地址销售保健食品。
  二、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宣传行为
  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
  (二)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三)在保健食品广告、现场宣传中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
  (四)利用国家机关、医疗单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五)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进行虚假宣传;
  (六)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
  三、规范会议讲座,打击违法行为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会销企业名录,在相关监管平台上公布信用信息。对保健食品会销经营者,各地应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重点对产品合法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是否虚假宣传等行为检查。对屡次发生违法经营行为的要加大监管频次。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守法经营。开展保健食品会销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相关责任义务,鼓励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备。
  (三)出租宾馆、酒店、电影院、体育馆以及其他会议场地用于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的,出租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保健食品会销举办方的合法证照、联系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保健食品会销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保健食品广告存在夸大宣传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广告监管的行政管理部门;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强日常监管,营造社会共治
  各级保健食品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思路,探索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监管。
  (一)要本着对广大群众负责的态度,加强对以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的监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切实落实责任。
  (二)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并在相关公共场所(特别是大中型酒店宾馆、电影院、剧场、体育馆等)和居民小区,采取张贴标语、设立宣传栏等方式,普及保健食品相关知识;有针对性地走访社区、乡镇,宣传政策法规,积极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开展消费警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讲座促销真相,还原保健食品真实功效,引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保健食品。
  (三)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利用已建成的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力量,深入乡村、社区和街道开展科普宣传,充分发挥“宣传员、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对重点场所摸底、排查;要坚持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主动发现问题,营造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良好氛围。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大对以会议、讲座等方式从事违法宣传、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开展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对会议营销监测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加强征信管理,建立信用档案,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会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