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_法规文件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当前位置:首页 > 食品保健食品安全 > 法规文件 > 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12-04 14:59:1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低聚果糖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45号  

2015年11月30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低聚果糖产品生产许可分类单元的请示》(冀食药监〔2015〕42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3〕118号)和《关于低聚果糖、加工助剂过氧化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775号),低聚果糖可作为普通食品,归入“其他食品”类别实施生产许可管理,按照《低聚果糖》(GB/T 23528-2009)执行。GB/T 23528-2009适用于以蔗糖为原料,或以菊芋、菊苣等植物根茎为原料制成的低聚果糖。
  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制定《食品营养强化剂 低聚果糖》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标准发布实施前,仍按现行标准及原卫生部公告的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