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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11-20 08:58:10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食药监稽〔2015〕30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食药监法〔201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实行召回报告时限制度。《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将食品召回分为三级。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和紧急程度准确研判,责令或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对应级别的规定时限内启动食品召回,并及时逐级上报省局。
  二、严格执行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召回分级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责令或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启动食品召回。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品不合格或不合格项目系非法添加判定有毒有害食品的,应实施一级召回;标签、标识项目不合格的应实施三级召回;除以上类型不合格的食品,应实施二级召回。
  三、严格执行召回信息发布规定。省局将在门户网站(www.jsfda.gov.cn)设置专栏,统一发布食品召回信息,并链接至国家总局网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本单位报送至省局的食品召回信息要严格审核,确保及时、准确。
  四、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定相关处(科)室和人员负责召回监管工作,并与省局相关处室和人员保持联系通畅。请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召回监管工作人员名单,并填报《江苏省食品召回工作人员联系表》(附件2),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局稽查局。联系人:周书进,联系电话:025~83273690。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江苏省食品召回工作人员联系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