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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正式实施 明确违法药品广告的责任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08-04-29 16:00:00

    4月29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贯彻实施《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省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朱勤虎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解读了《条例》从立法层面上着重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并通报了开展药品广告大检查“飓风行动”有关情况。发布会由俞善浚局长助理主持。新华日报、江苏卫视、省电台、新华社江苏分社、江南时报、扬子晚报、现代快报、中国江苏网等10多家媒体的记者出席了发布会。

  朱勤虎副局长指出,我省首部药品监管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从地方政府责任、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经营管理、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药品管理、药品价格与广告管理、药品监督等多方面,就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在立法的针对性、药品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条例》的亮点、创新点很多,最突出的是从立法层面上,着重解决了全社会高度关注、与老百姓用药安全直接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

  一是关于虚假违法药品广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条例》创设了新的制度和措施。首次在药品监管地方性立法中规定,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暂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并予以公告。首次在药品监管地方性立法中明确了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新闻媒体的责任

  二是非药品违规添加药物成份、宣传疗效问题。过去由于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对这类问题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条例》规定,禁止在非药品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添加药物成份;非药品不得标注药品通用名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的治疗疾病的内容等。同时明确了违反这一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是药品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针对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不开具销售凭证或者凭证内容简单(仅有品种和数量),导致用药者索赔无证、假劣药品难以追根溯源的问题,《条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针对有些零售药店质量负责人在多家企业兼职,无法切实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以及零售药店药师不在岗时向购药者销售处方药,无法保证用药者用药安全等问题,《条例》规定,“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不在岗时,应当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此外,针对当前有些个人非法收购药品并进行销售的问题,《条例》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禁止个人收购药品,但国家允许收购的中药材除外”。

  四是存在安全隐患药品召回问题。药品召回是国际惯例,也是阻止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药品的有效手段之一。《条例》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三个层面就药品召回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闻发布会上,朱勤虎副局长、俞善浚局长助理、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药品稽查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同志还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来源: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