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52(第四章):保健食品的广告规定——批准的广告内容应当公布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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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52(第四章):保健食品的广告规定——批准的广告内容应当公布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6 21:17:48

新法 旧法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