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51(第四章):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规定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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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51(第四章):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规定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6 21:13:10

飘红色部分为增加,飘蓝色部分为修改

新法 旧法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原五十一条第二款)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