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49(第四章):进口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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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49(第四章):进口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6 21:02:37

    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因此,对于进口保健食品而言,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是原则,只有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才允许只进行备案。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