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原四十八条第一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原四十八条第一款:生产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原四十八条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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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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