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43(第四章):完善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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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43(第四章):完善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6 04: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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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旧法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原四十八条第一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原四十八条第一款:生产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原四十八条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