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41(第四章):完善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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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41(第四章):完善了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5 2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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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旧法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