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40(第四章):首次规定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义务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5 20:13:51
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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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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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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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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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