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39(第四章):首次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义务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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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39(第四章):首次规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义务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5 20:11:50

新法 旧法

第六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