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36(第四章):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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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36(第四章):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经营者的进货查验制度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5 19:52:27

新法 旧法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