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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34(第四章):首次规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义务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5 19:43:18

新法 旧法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