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32(第四章):明确规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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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32(第四章):明确规定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5 18:42:00

新法 旧法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注:本条增加的主要内容源自原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注:本条增加的主要内容源自原条例第三十二条)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