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30(第四章):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更加完备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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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30(第四章):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更加完备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5 18:23:46

飘红色部分为增加,飘蓝色部分为修改


新法 旧法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三十七条第二款: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