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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康纪事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4 11:25:22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注:本条后半部分增加的内容源自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