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25(第四章):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全责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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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25(第四章):明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负全责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4 0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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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旧法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原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三十二条)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