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22(第四章):食品添加剂生产及使用原则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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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22(第四章):食品添加剂生产及使用原则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4 02: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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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旧法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原四十三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原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原四十六条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