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21(第四章):小作坊和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_律师视点_中国医药法律服务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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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21(第四章):小作坊和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3 22: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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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 旧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原三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原二十九条第三款: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王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