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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修改导读16(第三章):企业标准的制定和使用应以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前提

发布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08-12 01:59:19

飘红色部分为增加,飘蓝色部分为修改
新法 旧法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原二十五条。注:本条删除了原文第二十五条的“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王金宝)